许国明
6月份,农机行业一部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法规开始实施了。这就是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颁布的2010版《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以下简称新三包法)。1998版《三包规定》同时废除。这是为维护农业机械产品用户的合法权益、推动农业机械化又好又快发展、保障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一项重要举措。因此农机生产企业要高度重视新“三包”规定。
一是农机产品的定义范围有扩大。新三包法对农机产品定义为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但对农机产品因用于非农业生产活动而出现的质量问题符合法律规定的有关修理、更换或退货条件的,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可以说,农机产品的定义范围有了很大的拓展,我个人理解农机产品范围也包括了对处理折价农机产品、二手农机产品销售的三包责任。
二是更加明确了谁销售谁负责的三包原则。新三包法明确销售者承担三包责任,换货或退货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的,可以依法向生产者追偿。这一规定有效地防止在实际三包操作过程中出现销售者和生产者相互扯皮和推诿的现象。这也意味着销售者成为三包服务的第一责任人。同时,在销售过程中还要求销售者向农民用户履行告知、培训、建档等职责,要做好配件储备等职能,因此对销售者的要求大大提高。新三包法要求销售者尽快提升服务能力,成为优先要考虑的问题。
三是新三包法彰显人性化。对于服务方式,新三包法明确修理者应当积极开展上门修理和电话咨询服务,妥善处理农机用户关于修理的查询和修理质量的投诉。与此同时,明确三包过程是先免费修理、再更换主要部件或系统,再更换产品,最后再退货这样的过程。对于生产者来讲,有一条很重要,即明确部分农机产品的易损件及其它零部件的质量保证期达不到整机三包有效期的,其所属的部件或系统的名称和合理的质量保证期由生产者明示在三包凭证上。因此可以说既保护了使用者的利益,也维护了行业生产的利益。
四是新三包法对原来一些含糊不清的说法进行了细化,可操作性明显增强。新三包法分别明确生产者、销售者、维修者的义务,同时也对产品和主要部件、严重质量问题和一般质量问题进行了明确界定,操作起来更加准确。还有诸如生产者应当保证农机产品停产后5年内继续提供零部件,生产者直接向农机用户销售农机产品的视同本规定中的销售者等等条款。
五是确保三包服务效率的提高。新三包法规定,在三包有效期内,农机产品存在规定范围质量问题的,修理者一般应当自送修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修理工作,并保证正常使用。这一规定比原来的40个工作日提高10天。同时还明确在农忙作业季节出现质量问题的,在服务网点范围内,属于整机或主要部件的,修理者应当在接到报修后3日内予以排除。这比原规定提高2天时间。属于易损件或其他零件质量问题的,应当在接到报修后1日内予以排除。这比原规定提高1天。在服务网点范围外的,农忙季节出现的故障修理由销售者与农机用户协商。
与原规定相比,新三包法有了较大的提升,既维护了农机用户的权益,同时也合理保障了农机生产、销售、维修者的利益。因此,新三包法的实施,对于促进我国农机化的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和意义。■
资料来源:《农机市场》杂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