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瑾熠/文
2010版《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已于6月1日开始正式施行。2004年国家开始实行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农机发展环境和供需情况发生巨大变化。随着需求的快速增加,各种农机产品的销售量呈几何倍数增长,随之产生了对售后服务的巨大需求。然而,经销者和生产者服务能力并没有和销售数量保持同步增长。
在一些地区,由于服务不及时或企业拒绝服务,导致有关农机纠纷时有发生在这种背景下,1998年版《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已经不能满足用户的服务要求,急需出台新的法律法规对行业的服务行为进行规范。2008年农业部发布了《农机新三包规定》征求意见稿。今年4月份,终于瓜熟蒂落。从1998年到2010年,时隔12年,新旧两个版本差异在哪里,值得深入解读。
新旧法规依据不同法律
1998版农机三包规定根据《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制定。新三包规定依据《产品质量法》和《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对农机生产者、经销者和服务者的责、权、利做出了明晰的界定,是农机新三包规定的法律基础,且农机新三包规定是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四部委的名义发布,具有完全行政法规的效力,比部门法规法律效力更大。这充分体现了国家对农业机械产品服务质量的重视,也反映了当前农机产品服务形势的严峻性。
2009年9月24日,国务院颁布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首次提出了农机产品召回制度,新三包规定则对问题产品的退换货规定更加严格。两项法规均是从维护农机产品消费者权益出发,体现了国家重视农业和农机产业发展,重视农民合法权益,保护弱势群体的决心。可以说新三包给生产者、经销者、修理者套上了更紧的“金箍咒”,使其不要存在侥幸心理,要确实尊重农民的需求和权益。农民在买到不合格产品或不能得到合理的服务,有理有据地维护权益和追偿损失,更放心地购买和使用农机产品。这对促进农机行业繁荣和健康发展极为有利。
要建立信息披露制度
新三包明确规定“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根据生产者的三包凭证样本、产品使用说明书以及农机用户投诉等,建立信息披露制度”。生产企业今后一是要更加重视提高产品品质和服务水平,二是要建立危机处理预案和加强公关能力建设。
在市场经济中,信息是企业最宝贵的财富。企业先获得了需求信息就可以抢先一步占领市场先机。但负面信息传播可能给企业带来麻烦。在信息封闭或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企业总是比用户掌握更多的主动权。现在,广大农村地区再也不是信息的孤岛和信息传播的死角。可以说生产者、经销者和农机的使用者之间正在实现信息的对等。对农机生产者和经营者来说,一旦销售的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或损害了农民的合法权益,其负面信息会象病毒一样迅速传播。其产生的恶劣影响可能比以往更快,范围更广,结果会更严重。企业要挽回损失或重新赢得用户信赖可能要花费更多的时间和投入更多的资源。一旦各部委有了信息披露制度,就需要农机经营者更加重视服务行为,加强自律。
三包有效期的新因素
过去农机用户在维权的过程中,往往会由于产品保修期是从发货日期计算而吃哑巴亏。1998版三包规定“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货票之日起计算”。新的三包规定“农机产品的三包有效期自销售者开具购机发票之日起计算,三包有效期包括整机三包有效期,主要部件质量保证期,易损件和其它零部件的质量保证期”。第一次提出了主要部件和易损件和其它零部件的“质量保证期”的概念,言外之意是主机及相关部件必须是适合国家产品质量保证要求的,如果本身是不合格产品和不合格的部件,就不允许流通到市场上。按新三包对生产者和销售者的规定。如果生产者和销售者都负起责任,把握好出厂和验货两个环节,就能有效防止不合格产品流向市场。
三包期内修理日期缩短
1998版要求“三包有效期内产品发生故障,修理者应当自送修之日起40日内排除故障并保证正常使用。因修理造成产品损坏的,修理者负责为农民赔偿产品本身的损失,费用由修理者承担;三包有效期内送修的产品,自送修之日起超过40日未修好的,修理者应当在修理状况中如实记载;销售者应当凭此据免费为农民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修理者追偿”。而新三包规定中把以上两个40天均缩短为30天,且规定超过30天未修好,用户可以选择继续修理或换货。另外,新三包还把农忙季节内的在服务范围整机和易损件的修理日期5个工作日和2个工作日减少到3个工作日和1个工作日。
本条规定对农机用户来说明显有利,但对生产者和修理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果生产者没有在当地建立合理的零备件储备和中心库,修理者没有高服务能力,如服务车辆、服务能力强的人员,就很难保证3个和1个工作日内解决问题。收获机生产企业在跨区作业中的服务方式可供生产其它产品的企业学习和借鉴。
修理和换退货新规定
新三包规定,农机产品购机的第一个作业季开始30日内,除因易损件外,农机产品因同一一般质量问题累计修理2次后,又出现同一质量问题的,农机用户可以凭三包凭证、维护和修理记录、购机发票,选择更换相关的主要部件或系统,由销售者负责免费更换。
这里,“农机产品购机的第一个作业季”是与1998年版最不同的内容,也是新三包规定的一个亮点。对于买方如果是在非农忙季度购买的机器,就可以变相地延长退换货日期。而对于卖方,由于用户没有了退换货的后顾之忧,就可以减少在淡季销售的推广难度,有利于产销平衡。所以此规定看似“偏袒”农机使用者,其实对生产方和经销方也有潜在的好处。
明确告知适用范围
新三包规定“因生产者、销售者未明确告知农机产品的适用范围而导致农机产品不能正常作业的,农机用户在农机产品购机的第一个作业季开始30日内可以凭三包凭证和购机发票选择退货,由销售者负责按照购机发票金额全价退款”。
本条规定是一条颇具人性化的规定。一是可以有效减少农机产品适销不对路的问题,可阻止不负责任的企业把产品销售到不适合使用的地区,可引导企业针对不同地区的使用特点开发有针对性的产品。二是可以有效减少窜货和补贴产品被转卖。近几年一些补贴比例和额度较大的省份的补贴产品屡屡被高价倒买到其它地区。不同地区之间的倒买就会存在产品不适应当地作业的可能。如东北的玉米收获机和拖拉机被转卖到黄淮海地区和南方水田区就会出现“水土不服”问题。三是会迫使生产者和经销者加强对用户的培训,要让机手学会如何在不同的环境下和不同的用途使用机器,尤其是对初次购买的机手和生手的培训。如果要让用户不产生退车或打消退车的念头,就必须保证使用前的培训质量,只要用户能熟练掌握产品的操作技能,就能保证产品不出大问题和提高适用性。
生产者承担更大责任
1998版按照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的顺序对以上主体进行责任和义务的约定。新三包则正好相反,按照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的顺序先后排列。按市场各主体的责任大小排列,新三包规定更显合理。农机产品从生产到交付全过程中,生产者主导着每个交易环节。在产品质量控制、经销商选择和服务商的确定上都由生产企业来决定。生产企业应该承担主要的责任。新三包对生产者的义务作了更多的要求,首先是必须提供合格产品,其次应该有内容详实的产品说明书和适合新三包规定的三包服务凭证,并要求生产者在农机销售区域范围内建立农机产品维修服务网点。
服务是企业实现差异化竞争的最有力的工具之一。除了满足国家新三包规定以外,从长远竞争考虑,随着国内农机市场的不断成熟和产品保有量的不断增大,市场将对企业提出巨大的服务需求。加强服务能力建设,既可以提高企业差异化竞争优势,也可以为市场竞争奠定能力基础。■
资料来源:《农机市场》杂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