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陈栋栋
2009年12月10日,中国保监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拖拉机交强险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以确保拖拉机交强险制度顺利实施。此举针对最近个别地区保险机构以拖拉机交强险承保严重亏损为由,推脱或拖延承保拖拉机交强险;个别地区仍有将不符合拖拉机国家标准的机动车登记为“变型拖拉机”的现象,造成个别地区出现拖拉机交强险“投保难”等问题。
《通知》要求各地农机化主管部门及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必须严格执行新标准,切实把好拖拉机注册登记关,规范拖拉机牌证核发工作,不得给不符合新标准和GB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要求的拖拉机进行注册登记、核发牌证,不得以“变型拖拉机”等名义将低速载货汽车等机动车登记为拖拉机,也不得将此类车辆纳入拖拉机交强险范围承保。
对此,江苏省农机局副局长沈广树2009年12月17日在接受中国工业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此举有利于进一步规范拖拉机交强险。“由于农用和商用的巨大差别,把‘变型拖拉机’和拖拉机区分开来的做法符合现实需要。”
一位熟悉拖拉机行业的人士向记者透露,拖拉机“投保难”现象的出现,保险公司难辞其咎,保险公司为了扩大市场份额,把一些不属于拖拉机的产品即“变型拖拉机”也纳入保险范围,而在其核算时,又分开核算,即把交强险和驾驶员的意外保险等其他险种分开核算,造成亏损的现象。
保监会要求保险公司严格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有关法规执行《拖拉机交强险费率方案》,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拖延承保拖拉机交强险,不得向投保人搭售商业保险合同或提出其他附加条件。对不严格执行交强险条款和费率、拒绝承保或拖延承保交强险等违法违规行为,保监局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可依法采取限制业务范围、停止接受交强险新业务等处罚措施,以切实保护农民合法利益。
《通知》还明确,对于拖拉机交强险综合赔付率超过100%的地区,有条件的保监局可会同当地农机、公安交管等部门,积极探索制定适合当地情况的运输型拖拉机(含低速载货汽车)交强险地区费率。记者了解到,目前陕西、江苏等地正在探索与当地的民营保险公司展开合作,进一步做好拖拉机交强险工作。
资料来源:中国工业报